集團貿易管制守則
1 簡介
1.1 守則聲明
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簡稱 “MTL” 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統稱“MTL集團”)的守則,是以符合該營業地區的所有相關法律來經營業務,相關法律包括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制裁及出口管制的法律和法規,以及所有適用于美國和歐盟所規定的經濟制裁和出口管制的法律和法規(統稱“貿易管制法規”)。1 這包括避免進行某些可能令MTL集團或其他各方面臨適用的貿易管制法規下的合規風險的交易。如本守則的規定比當地法律嚴格,你必須遵守本守則。相反,如當地法律比本守則嚴格,你在遵守本守則的同時,還須遵守該地區的法律和法規。
1.2 範圍
本守則適用於MTL集團內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統稱“MTL員工”)。此外,顧問、獨立承辦商和其他第三者在代表MTL集團行事時,也必須遵守本守則。
1.3 生效日期/ 批准/ 年審
本守則於2017年12月20日起生效,最後修訂於2020年12月4日。
本守則由法律部所有及批准,並在有需要時進行審閱和更新。
2 遵守貿易管制法規
2.1 概論
MTL集團的守則是遵守所有適用於經營業務上的貿易管制法規,包括經濟制裁法及其他貿易限制。MTL員工如果違反貿易管制法規,將受到民事及/ 或刑事處罰。為了保障員工自身、同事和本公司,所有MTL員工都必須瞭解他們的義務、並嚴格遵守本守則的規定。具體來說,
A. 我們應遵守所有適用於本公司業務和交易的貿易管制法規;
B. 如果交易將使任何參與方面臨適用的貿易管制法規下的合規風險,我們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相關交易;
C. 如果交易的目的或意圖是逃避我們營業地區的貿易管制法規,我們不會參與相關交易;及
D. 我們將採取我們合理地認為有必要的步驟去遵守適用的貿易管制法規,或去減低該法規所帶來的合規風險,包括拒絕為任何船隻或交易方提供服務,如該船隻或交易方潛在不合理的貿易管制法規的合規風險。
2.2 定義
美國禁運地區:受到美國綜合性貿易和金融禁運的國家或地區(現時包括古巴、伊朗、北韓、敘利亞和烏克蘭的克裡米亞地區)。
美國制裁目標:(i) 在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簡稱“外資管制辦”)官方名單上的個人或實體(統稱“人士”);(ii) 由一個或多個第(i) 類人士共同擁有50%或以上股份的實體 (無論直接或間接持有);(iii) 位於或居籍於某一禁運地區內或依據其法律成立的任何人士;及(iv)某一禁運地區的任何政府,包括該政府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
美國原產物品: (i) 任何美國製造、位於美國、從美國出口、經美國轉運的任何商品、軟體、或技術(統稱“物品”);(ii) 任何含有超過微量受控的美國原產部件的非美國原產產品。對MTL來說,物品的原產地指MTL在常規業務範圍內可取得的原產地證書、商業發票、或提單上所示的產地。
美國限制人士:(i) 美國商務部被拒人員名單、未經驗證名單、或實體名單上的任何人士; (ii) 美國國務院排除名單或制裁實體名單上的任何人士。
美國人士:(i)任何美國公民、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依據美國或美國境內任何地區的法律成立的實體(包括金融機構和外國分公司)、或美國境內的任何人士;及(ii) 對於涉及古巴、北韓或伊朗的活動而言, 任何由美國人士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非美國實體。
2.3 遵守美國制裁和出口管制法規
2.3.1 美元交易
除非經外資管制辦許可,MTL集團不會就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相關的業務進行美元付款或收款。
2.3.2 美國人士
除非經外資管制辦許可,MTL集團不會在與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有關的業務中牽涉美國人士,包括美國金融機構。如需瞭解更多有關美國員工的資訊,請見附件甲中提供的《美國人士回避指引》。
2.3.3 出口管制
MTL集團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違反任何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或法規,包括中國或(如適用)美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在這方面,MTL集團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處理任何會觸犯適用於MTL集團的有關許可證申請規定的物品(包括美國原產物品),並會按現行碼頭的合規程序、市場準則和適用法律下的相關責任來制定一些風險管制措施用以識別任何上述物品。這些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向MTL員工就貿易管制法規風險提供培訓或資訊、要求MTL員工向管理委員會和法律部提出貿易管制法規風險、對交易各方作風險盡職調查、以及法律部與MTL管理委員會和外聘的貿易管制法律顧問磋商後,酙情採取的其他措施。
2.4 盡職調查
2.4.1 向交易對方作盡職調查
MTL集團在展開貿易前,對交易對方(即客戶、代理人、仲介人、顧問等)進行合適的基於風險制定的盡職調查,以確認對方是否屬美國制裁目標或受限制人士。盡職調查程式包括但不限於對交易對方(例如船運公司、代理人、及其他將與MTL集團有直接業務關聯的人士)作廣泛調查。
2.4.2 特別盡職調查
當MTL 集團意識到某船隻或交易對方潛在涉及貿易管制法規風險時,應進行基於風險的特別盡職調查以進一步瞭解涉及風險的性質,以便高級管理人員在諮詢法律部門後去衡量處理該問題可能需要採取的步驟。特別盡職調查的步驟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對於船隻:
(i) 查看船隻名稱是否在公開的制裁名單上
(ii) 對船隻名稱和IMO號碼進行開源搜索,以衡量潛在貿易管制法規下合規風險的指標,例如:有否涉及負面的媒體報導或政府公告
(iii) 使用開源或市場上購買的工具查看過去3至6個月的船隻記錄,以確定是否涉及受制裁的港口及/或違規行為(例如;與自動識別系統 (AIS) 的記錄差距)
(iv) 查看船隻的詳細資料和檢查歷史記錄,以衡量潛在貿易管制法規下合規風險的指標,例如: 有否涉及在受制裁的港口進行檢查、受制裁的船東或船舶營運者等
(v) 收集有關船東、船舶營運者、承租人、出租人、經理和其他相關各方的資料,並就每一方進行名稱篩查和開源搜索
(vi) 考慮其他常見的潛在涉及貿易管制法規的風險示警,例如船隻擁有權或控制權、船隻名稱、國旗等變更的頻繁程度
(vii) 向客戶、船東、船長或其他相關方索取資料(例如:集裝箱貨物艙單和船期),並與其他盡職調查所得的資料進行比對,以識別任何不一致之處或核實資料
(viii) 對索取或收集所得的資料進行基於風險的審查,以識別高風險的貨物、港口和集裝箱首碼 (prefixes)
對於客戶及其他各方:
(ix) 查看客戶的名稱和其實益擁有人或關聯方的姓名(例如:公司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是否在公開的制裁名單上
(x) 對上述各方進行開源搜索,以衡量潛在貿易管制法規下合規風險的指標
(xi) 要求客戶提供持續遵守貿易管制法規措施的陳述和保證(例如:單邊保證函)
所需盡職調查的深入程度,將取決於實際情況和所涉及的貿易管制法規下合規風險的類型。如需進一步指引,請聯繫法律部。
MTL集團可能會對先前確定為有可能具有貿易管制法規下合規風險的客戶或船隻進行持續監控。此類監控包括,例如:當有關船隻再次靠泊MTL集團旗下碼頭時,將重複上述盡職調查步驟,或對與該船隻或客戶相關的每個集裝箱貨物艙單進行初步的審查。
2.5 培訓
在適當的情況下,MTL集團將為員工提供有關貿易管制法規的合規與風險培訓,內容將根據特定的貿易管制法規風險及該員工的職責制定。每次培訓的內容和出席情況將被記錄下來。
2.6 保存記錄
有關部門將提供監督和指導,妥善保存涉及與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國家交易的相關記錄。該記錄應被保存5年。
2.7 風險評估與測試
管理委員會與法律部磋商後,將對MTL集團的業務進行合理的風險評估,以便採取有效而合適的貿易管制法規合規措施。法律部及/或內部審計部可不時對MTL集團遵守本守則的情況進行測試。
2.8 報告
MTL員工如果對於潛在風險和本守則或貿易管制法規合規有任何疑問,應向管理委員會和法律部提出。法律部將在有需要時與MTL的外聘貿易管制法規法律顧問進行磋商。
法律部聯繫方式:
總法律顧問黃笑萍
電子郵件: Lolita.Wong@modernterminals.com
直線電話: (852) 2115 3713
法律顧問許瀚屏
電子郵件: Jessica.Hui@modernterminals.com
直線電話: (852) 2115 3414
法律顧問鐘綺玲
電子郵件: Elaine.Chung@modernterminals.com
直線電話: (852) 2115 3841
3 其他資料
MTL員工可參考以下文件 (只供英文版本) 以瞭解更多有關航運業的貿易管制法規風險:
由美國國務院、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及美國海岸防衛隊出具的“Guidance to Address Illicit Shipping and Sanctions Evasion Practices,” (2020年5月14日):
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05142020_global_advisory_v1.pdf
由英國財政部的金融制裁執行辦公室出具的“Maritime Guidance,” (2020年7月):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903901/OFSI_-_Maritime_guidance__July_2020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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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關法規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香港聯合國制裁條例》(第 537章);《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以及據此頒發的所有適用的行政命令和條例;《美國出口管制法》;相關的歐盟委員會各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相關中國主管部門發佈的所有適用的通告、準則、通知、凍結令等。
* * *
附件甲
美國人士回避指引2
1 概論
1.1 在沒有適用的許可或例外的情況下,美國貿易管制法規禁止美國人士參與和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交易。
1.2 因此,所有MTL員工凡屬美國公民或持有美國綠卡,不論身在任何地方(包括非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時),均不得參與、或以其他方式支援或促進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交易,已取得外資管制辦許可的交易除外。
1.3 具體來說,如果你是一位美國人士、或受聘於一家美國公司、或身處美國境內,均:
- 不可向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提供任何商業建議、協助、或其他支持;
- 不可監督或批准任何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外資管制辦制裁業務、管理或指導其他人進行此類業務;
- 不可參與任何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以促進外資管制辦制裁業務為目的的交易、營運、以及產品或服務的重新設計或重組;
- 不可提供企業服務(例如會計、物流、管理合同、技術服務等),以支援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外資管制辦制裁的業務;
- 不可向美國人士介紹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外資管制辦制裁的業務機會。
1.4 非美國人士的董事和其他人員不得使美國人士、美國原產商品或服務、或美國金融系統牽涉入任何有關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外資管制辦制裁的業務。
1.5 所以,如果你不是美國人士,而你的交易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則:
- 不可在美國境內時從事該項交易;
- 不可請美國人士(包括美國境外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協助你從事該項交易;
- 不可與美國人士討論該項交易,除非是為了提醒他們遵守本守則,或為了提出與外資管制辦相關的合規問題;
- 不可在推進該項交易時將美國人士納入電子郵件鏈中;
- 不可通過隱瞞該項交易與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相關的資訊來試圖使美國人士牽涉其中;及
- 不可使用美國人士提供的信貸或其他資產來資助與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進行的交易,或者向美國人士提供源自該項交易的資金。
1.6 舉例:以下舉例說明本守則禁止的行為:
- 一名MTL的高級行政人員持有美國綠卡,但他在香港工作和居住,他批准一份與一家敘利亞船運公司的合同, 而該合同並未取得外資管制辦的許可;
- 一名MTL法律部的成員是英國公民,他暫時在美國境內的辦公室工作,編寫並通過電子郵件發出了有關與一家伊朗公司促進業務的意見;
- 一名非美國公民的MTL員工致電一名身處紐約的顧問,就一艘從古巴啟航船隻的船務徵詢商業意見;或
- 一名在香港受聘於MTL的美國綠卡持有人,批准了一份與受外資管制辦制裁的船運公司的合同。
2 美國人士董事會或委員會成員回避
2.1 如以上所述,任何MTL員工如果是美國人士,不得批准、授權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交易,或就其提出建議,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支援或協助,除非在特定情況下美國法律允許其參與(例如外資管制辦已許可該項交易)。
2.2 因此,嚴格的回避守則適用於MTL集團內各董事會及管理委員會的美國人士,即他們不得參與以促進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外資管制辦制裁業務為目的而舉行的董事會或委員會會議,包括不得參與策劃及投票。
2.3 在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會議進行期間,如董事會或委員會有意採取行動以促進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業務時,美國人士應當即時離開會議室及/或中斷音/視訊會議,並口頭宣佈離開。3
2.4 合規建議的澄清:MTL可以及定時就遵守外資管制辦和其他制裁規定以及MTL面臨的制裁風險,徵求並考慮美國人士所提供的建議。在這情況下,MTL集團各董事會及委員會內的美國人士,無論身為委員或顧問,均可代表MTL處理與制裁相關的合規事項,同時其本人應回避就促進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外資管制辦制裁業務而進行的任何商業策劃或決策。
2.5 各董事會及委員會如果舉行會議,就促進涉及美國制裁目標的外資管制辦制裁業務而進行投票或採取其他行動,則會議記錄應當表明與會的美國人士回避此類行動的方式(例如離開房間或中斷參加電話會議等)。
2.6 非美國人士董事及委員(及一般行政人員)在與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就開展外資管制辦制裁業務的商業事務發送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時,不得把美國人士包括在該些通訊內(徵求合規建議除外),並且應當避免採取任何有機會令美國人士違反回避守則的行動。
2.7 如果在所有美國人士委員都回避之後,剩餘委員的人數未超過已回避的美國人士委員人數,則該等董事會及委員會不得批准或授權任何與美國制裁目標進行業務。
2.8 這意味著如果大多數與會委員是美國人士,或者是從美國參加會議的話,MTL集團的各董事會及委員會不得在會議上採取行動以促進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外資管制辦制裁的業務。
3 美國人士的允許活動
3.1 外資管制辦的制裁並不禁止美國人士前往克裡米亞、伊朗或敘利亞,或者參與慣常與旅遊相關的交易,例如酒店和餐館消費。4 相反,無論在克裡米亞、古巴、伊朗、北韓或敘利亞境內還是境外,美國人士均不得促進與這些國家的未經許可的貿易或商業往來。
3.2 如美國人士“被動知曉”MTL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活動,只要該美國人士不是利用其對於此類業務的知曉來參與促進外資管制辦制裁的業務活動,則不受限於禁止促進此類業務的規定內。
3.3 作為其總體業務活動的一部分,MTL可向美國人士董事公佈和分發一般的管理報告或財務報表,並在其中披露涉及與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有關的業務成本/收入/利潤。只要他們不參與任何促進外資管制辦制裁的業務討論或決策,他們並不需要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3.4 根據同樣的基礎和準則,美國人士可通過MTL的內部網路或內部資料庫獲取此類報告或帳目,只要他們獲取某一特定報告的目的並不是協助MTL經營涉及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業務,他們不需要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3.5 美國人士如果對於MTL的合規守則和程式有任何問題,可隨時向法律部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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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雖然美國以尋求其貿易管制法規的海外執法而最為著名,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除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例如澳洲、加拿大、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也可能需要遵守他們國家的貿易管制法規。在這情況下,他們也需要遵守本回避指引。
3. 如果某位美國人士單單是知曉與某個美國制裁目標或禁運地區的業務往來,或者質疑此類業務所構成的風險,只要該美國人士不是利用此種知曉來促進此類業務,這並不違反本守則的規定。
4. 除非獲得某種類型的明確授權,否則美國人士一般禁止前往古巴及北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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